麻煩您。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事局《關於延長高級專家、部分
骨乾教師、醫生、科技人員離、退休年齡的幾點意見》的通知
(1984年4月10日 津政發〔1984〕49號)
文件中規定:
二、對《暫行規定》第四條(一)項中『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在其退休後提高退休費比例』,可按以下幅度掌握:
2.國家統一頒發的三、四等獎(如自然科學獎、發明獎)和省、市、自治區以及中央、國家機關各部委統一頒發的科技成果一、二等獎獲得者(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)、獲得省、市、自治區和中央、國家機關各部委授予的特等勞動模范、勞動英雄、先進生產(工作)者稱號的,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%。
該文件是否有效?該條款是否執行?
謝謝!
尊敬的網友:
您好!您的留言已收悉,我們將盡快研究並以二次回復的形式答復,請您繼續關注。
祝您生活愉快!
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10年4月13日
您好!1、事業單位中副高及以上職稱人員,有重大貢獻的可在其退休後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事局《關於延長高級專家、部分骨乾教師、醫生、科技人員離、退休年齡的幾點意見》(津政發【1984】49號)文件規定,提高其退休費比例。 2、事業單位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,由其所在單位填寫《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》,經主管區(縣)局審定後,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批。所需要件有:高級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表、高級專家資格證書原件、聘任書原件、獲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。
2010年5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