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時進廠的時候和該廠簽的合同是三年的合同六個月的試用期。可後來又聽說該單位兩年纔能給轉正,而且還要趕時間,不一定兩年的時間就給轉正。現在有兩年八個月的都還沒有給轉正。我也查了相關的資料和勞動法,最多也只是六個月的試用期。
我想諮詢一下這樣合理嗎?或者有什麼條文規定可以延長試用期。
謝謝。
尊敬的網友:
您好!試用期期限最長為6個月,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延長試用期。用人單位違反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,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。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。
祝您生活愉快!
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
2010年4月1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