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位“的姐”楊某和王某,因攬客發生糾紛,揪打中楊某被王某摔倒在地受傷,因賠償問題雙方鬧上法庭。日前,紅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被告王某一次性賠償原告楊某損失4000餘元,並承擔訴訟費。
2009年2月一天上午,兩名女出租車司機楊某和王某,都在紅橋區某客運站附近等活兒,二人因攬客發生糾紛,進而揪打起來,楊某被王某摔倒在地。後楊某到公安機關指定醫院治療,診斷爲多發軟組織挫傷、椎間盤後正中突出等,建議休息三週。3月,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,楊某體表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。
因賠償事宜經公安機關調解未果,楊某將王某告上法庭。原告楊某訴稱,被告無故阻攔乘客乘坐原告出租車,後雙方發生口角,被告動手將其打傷,故向被告索賠醫藥費、誤工費、營養費、護理費共計1萬餘元。被告王某辯稱,原告的傷與己無關。
審理過程中,經原告申請,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,結論爲:廝打行爲與原告腰椎間盤突出無直接因果關係;廝打行爲與原告腰椎間盤突出加重有因果關係。
法院認爲,原被告均爲客運出租車的經營人員,因攬客糾紛而致互相揪打系對於對方人身的故意侵害,該行爲違法,被告過錯明顯,因此造成原告體表軟組織挫傷及腰椎間盤突出加重的損害後果,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原告訴請損害賠償,符合法律規定,予以支持。營養費護理費主張缺乏事實依據,不予採納。
經查明,醫療費、損傷鑑定費、因果關係鑑定費、誤工費是原告實際損失,合計4000餘元,應由被告賠償,一次性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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